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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产权未确定 谁来缴纳房产税

发表于2017-05-05

某物业管理公司会计咨询:目前物业管理公司的办公用房是2012年开发商移交给物业管理公司的,价值135万元。该房产实际上由物业管理公司在使用,但产权所属至今未明确。请问房产税该由谁来缴?
答:《房产税暂行条例》(国发[1986]90号)第二条的规定,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,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。根据《江苏省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》(苏政发[1986]172号)的规定,我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扣除30%后的余值计算缴纳。因此,应由使用人物业管理公司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,全年应缴纳的房产税为:1350000×(1-30%)×1.2%=11340(元)。


发表于2017-05-05
呼啦啦小陀螺,您好!您所发的帖子“产权未确定 谁来缴纳房产税”已被设置为精华帖,请再接再厉多发好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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