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题:【补脑篇】小大代价,房?你敢买吗?
- 发表于2015-05-13
五、非法开发房
六、限制权利房
司法机关和机关已依法裁定、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屋。购房者贪图,采用私下交易的方式买房,由于不可能掌握卖方真实情况,结果往往上当,叫苦不迭。
七、郊区联建房
开发商为了降低商品房建设成本,在市郊低价征地开发形成的商品房,这对购房资金短缺的居民来说,本应是一个较好的选择,但由于个别开发商项目开发不规范,且管理不到位,社区环境极差,设施严重缺乏,交通极其不便,却通过虚假广告,打着“低价”的幌子蒙骗购房者,这种“低价”,这种“”,购房者是不应去捡的。
后总结一句话啊,“天上不会掉馅饼”,买房的亲们,降息是准准的福利!但是面对开发商花样的炒作以及各种渠道的卖房信息,一定要擦亮眼睛!!
- 发表于2015-05-13
昨日,在母亲节的特殊日子,央行“母仪天下”宣布了2015年来的第二次降息,这对于买房者来说真真又是一桩大事~~
利好政策下,不乏开发商的各种花样炒作,在这里,给亲们敲打几下,有的房子不能买,除非不要钱!!
一、联合开发房
由有钱无地的房地产开发商出钱,有地无钱的企事业单位出地联合开发的房地产,建成后,开发商一般是将自己分得的那部分房产面向社会出售,但按国家规定,这类房是不得作为商品房出售的,如若贪图低价而购入,往往会在今后遇到房地产权证方面始料不及的麻烦。
二、公益联建房
由地方政府或本系统本单位组织领导,市民自愿参加组成的住房“合作社”,为解决“社员”住房困难而进行的合作建房项目,当新建房子有一定剩余时,而向社会出售。由于这类房屋具有公益性质,享有不少优惠,所以按国家政策规定,也不能作为商品房出售,一旦购买,日后难以进入三级市场。
三、集资合建房
房地产开发商与市郊城镇及村民以集资建房、联合开发,或小城镇建设等为名,利用村集体的土地在城郊进行房地产开发。此类房大都没有办理土地出让手续,也未办理土地征用手续,因此,如果购买这类集资合资的房屋,按国家有关规定,这类房屋买卖行为是无效的。